新闻发布|行政执法须同步出示执法证和“检查码”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4-17 22:09:00    

“我想创办一家食品加工厂,据我了解,执法人员检查时需出示相关证件。我的问题是,如果企业遇到不出示证件的工作人员应该怎么办?”

在17日举行的黑龙江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举措新闻发布会上,省司法厅副厅长滕凤洲回答了网友的提问。

省司法厅副厅长滕凤洲

滕凤洲介绍,我省的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明确规定,“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,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,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。”

目前,我省已将亮证执法、“扫码入企”作为程序性规定写入了我省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方案中,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,必须同步出示执法证和“检查码”,供企业核验检查主体资格和检查内容。按照这一要求,企业如果遇到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亮码的,可以拒绝接受检查。同时,可以向其所属部门或上级单位进行投诉举报,或者通过行政执法公示平台“批评建议”专栏、“扫码入企”事后评价等渠道,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。我们将对此种情况进行重点监督,对执法问题进行严肃查处,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。

记者:蔡韬;摄影:韩东贤;视频:宋淼 孟庆轩 姜轶东 王德斌 李畅 于守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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